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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航天工业学院教代会提案征集处理实施办法

时间:[2019-05-08]  来源: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教代会提案征集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代会的征集、处理工作,根据《桂林航天工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即暗示教代会代表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及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集教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代会提出,经提案审查工作小组审查立案后,由职能部门承办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权利的重要形式,是职工参政议政、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的重要载体,是全面畅通民主渠道,集中广大教职工智慧,促进学校发展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注重提案质量与提案办理质量,特别要讲究实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提案审查工作小组是学校教代会设置的专门工作小组,由组长1人,组员2人组成。提案审查工作小组成员由学校教代会筹委会提名,经职代会大会主席团审议并经教代会表决通过,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职代会闭会期间,在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教代会的提案工作。

第六条 提案审查工作小组职责

(一)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二)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分类整理,逐件进行审查,提出立案建议。

(三)将已立案的提案转有关部门承办。未立案的作为工作建议,转交有关单位。

(四)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处理落实提案,要求具体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与提案者进行沟通;

(五)向代表通报提案处理落实的进展情况;

(六)对因某些特殊原因造成落实提案进展缓慢或其他情形的,可约请承办部门负责人共同协商,寻求解决办法;

(七)向学校教代会报告提案处理落实情况,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代;

(八)评选优秀提案和办理提案先进单位,报请工会委员会予以表彰。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 提案的提出

工会应在校代会召开30天前下发征集提案的通知。各代表团应在教代会召开前,深入宣传本次职代会的中心议题,并组织职工代表调查研究。严肃认真的履行提案权,抓住重点提出提案,使提案能集中反映学校全局性、重点性工作。

教代会正式代表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提出提案。一般由1名代表提议,2名或2名以上代表复议,共同签字后方可作为有效提案提出。

第八条 极暗的格式

提案要求一事一案,使用统一格式提案纸,可附页。提案须有标题(案由)、具体内容和依据、改进建议及措施三部分组成。

第九条 提案的内容

提案要紧紧围绕学校的发展战略目标,在加快改革,强化管理、促进科学和科研、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桂航等方面献计献策,提出的提案应有提出问题的依据,产生问题的原因,解决问题的建议、办法或措施。

(一)可列为提案的内容

1、有关学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学校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建议和意见;

3、有关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财务、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专项建设、安全环保、人事分配制度、生活福利等方面工作的建议和改进方案;

4、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建议和方案。

(二)不列入提案的范围:

1、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内容。

2、个人的具体问题;

3、不属于学校和教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内容。

第十条 提案征集时间

(一)每年召开职代会前征集一次,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有提案审查小组在会前另行通知。

(二)超过截止时间,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均不计入大会提案,只作为建议、意见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立案

第十一条 由各代表团组织、发动、收集提案,统一上报教代会提案审查工作小组。提案审查工作小组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符合要求的提案一起内容进行分类整理正式提案,一般性意见或建议不予受理的提案,依其内容进行分类整理(正式提案、一般性意见或建议、不予受理的提案),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1、属于揭发和举报问题的;

2、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3、属于学术研讨的;

4、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5、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6、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列入提案范围的。

第十二条 提案审查工作小组依据有关规定,对提案进行分类、编号、登记造册和初审,凡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由提案审查工作小组与分管领导沟通,提出立案建议,并确定提案的承办部门、负责人及工作要求。确定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审查工作小组为其正式编号,下达立案通知,交承办部门落实办理。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退回或作为一般意见、建议处理、作为一般意见、建议处理的提案交有关单位参考。同时提案审查工作小组要以适当的方式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督促答复于反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办理

(一)确定立案的提案处理工作,由分管领导批转到与提案有关的承办单位。

(二)承办单位必须重视教职代会提案,认真研究代表提案,努力做好承办与落实工作。

(三)承办提案的单位接到提案后,凡是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迅速解决反应条件所限不能马上解决的问题,应制定出计划创造条件解决;凡因条件所限制不能马上解决的问题,应制订出计划,创造条件解决;凡因无法解决的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出解释,并有书面答复意见。

(四)承办单位的答复,必须在提案表上明确注明“已经落实”“正在落实”和“无法落实”三种情况,并详细说明情况或原因。

(五)提案办理的具体步骤

1、明确专人负责具体承办,认真把关,逐渐登记。

2、对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承办的提案,主办部门要主动牵头,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处理。

3、承办时限:自交办之日起到答复意见的提出,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六)提案审查工作小组应及时了解提案的落实情况,督促办理单位抓紧办理,保证提案落实的速度与质量。

第十四条 提案的答复

(一)提案承办部门的答复意见要与提案人充分沟通,经分管领导审阅后书写在《提案表》上,交提案工作小组。

(二)对答复提案的内容要求

1.认为提案合理可行、条件基本具备、应予以采纳并可以落实的,应及时答复落实,并提出落实该提案的具体措施、完成时间、办理部门及联系人等。

2.认为提案合理可行或基本可行,但因目前某些条件限制或解决有一定难度而暂时不能落实的,应在答复中说明缺乏什么条件、难点在哪里,拟定什么措施去争取解决。

3.认为提案有合理的内涵,应予以认真研究。但由于解决难度较大、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部门较多、不能在短时间拿出落实方案的,应在答复中给出研究该提案的具体计划和日期、提案办理的最终答复期。

4.认为提案不能被采用的,要在答复中将不能采纳的理由表述清楚。

5.上述各种情况若需几个部门协调研究才能拿出答复方案的,由学校领导出面组织协调,指定负责部门予以答复。

6.要求承办单位的领导在答复意见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确定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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