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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我校退休教职工 参加医疗保险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0-07-20]  来源:

关于办理我校退休教职工

参加医疗保险事宜的通知


退休教职工:

医疗保险是一项民生工程,我国正积极建立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根据国家法律和广西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教职工相关待遇,我校退休教职工将按照桂林市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参保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学校不再发放门诊补贴、报销医疗费用。

一、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方式

(一)住院费用:职工患病住院时,用社保卡进行住院登记。结算住院费用时,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进行报销。

1.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一定比例报销。医保报销费用=(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扣除自费的部分 - 起付线)×报销比例。

其余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使用社保卡中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住院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报销比例



医疗机构类别

统筹报销比例


1

三级医院

87%


2

二级医院

92%


3

一级医院

94%


4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95%







2.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部分,可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再报销70%(副厅级以上及相当级别的退休人员为80%)。

3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报销:(1)当年住院发生医保项目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由个人按自付比例负担部分(不含转院个人先自付比例负担部分)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资金报销50%;(2)在基本医保封顶线以上、大额医疗救助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资金报销75%;(3)特定慢性病患者,在当年住院和特定慢性病门诊等发生符合医保项目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之和,超过基本医保封顶线的,可继续按特定慢性病门诊有关报销规定,由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报销。

具体报销政策以桂林市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二)门诊费用:可直接用社保卡个人帐户资金支付,个人帐户余额不足时,由个人用现金支付。

职工患特定慢性病的(具体病种及支付限额见桂林市相关文件),门诊费用可经审批后按相关规定报销。

(三)异地就医结算

广西区内,在医保互联互通的定点医院门诊就医、药店购药的,可直接用社保卡个人账户支付费用。在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院,可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特定慢性病门诊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广西区外就医,可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持社保卡在已开通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覆盖人员包括:

一是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将户籍迁入居住地人员。

二是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异地居住生活的人员。

三是异地转诊人员,因当地医疗机构诊断不了或者可以诊断,但是治疗水平有限,需要到外省就医的患者。

未事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或异地医疗机构未实现直接结算功能的,需自己先垫付费用,带上原始发票、用药清单、病历等材料,到桂林市社保局医保窗口进行报销。

异地就医备案及政策咨询可到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桂林市秀峰区依仁路24号)四楼的医疗保险申报服务窗口办理,办公电话为0773-2886097(报销待遇)、2868665(申报受理)。

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势

(一)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高

因大病医疗费用高的,可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进行报销,个人负担小。

(二)个人账户可累积,使用范围广

参保后,医疗补助每月按退休费的5%划入个人账户,公务员医疗补助每月按退休费的4%划入个人账户,例如基本退休费为5000元/月,每月划入个人账户资金=5000×(5%+4%)=450元,高于学校目前每月发放的门诊补贴标准135元。

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广。个人账户可支付本人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产生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等一般诊疗费、自费医疗费用),以及健康体检的费用。

(三)国家统筹,就医结算方便

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时,符合医保规定报销的费用可直接报销,不需要个人先全额垫付,事后到学校凭发票报销,减少了“跑腿、垫支”现象。

三、办理参保的手续

退休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需满足缴费年达到限25年(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20032月以前工作年限)的条件,未满25年的,需按桂林市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补缴:

1200812月以前退休的职工,先按照上年度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以8.5%为缴费比例,补缴5年。如果视同缴费年限加上补缴的5年仍不足25年的(即20032月以前参加工作年限不满20年),按缴费比例8.5%补足至25年。

2200812月以后退休的职工,按上年度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以8.5%为缴费比例,从20032月补缴至退休当月。如果视同缴费年限加上补缴年限仍不足25年的,按缴费比例8.5%补足至25年。

以上补缴费用由学校承担。根据参加医疗保险的经办手续要求,请居住在桂林市的退休教职工在参保说明会现场填写《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见附件1),本人签名后交到离退办。居住外地无法到现场的教职工请打印填写签名后,于2020731日前邮寄到学校人事处(地址:广西桂林市七星区金鸡路2号;联系人:陈宇媚;联系电话:0773-5863250;邮编:541004)。

未尽事宜,可联系人事处,电话:0773-5863250


附件1: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人事处

2020720


附件1

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身份证号


联系

方式


居住

地址


参保人声明


本人同意按桂林市及学校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享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本人签名: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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