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计划生育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我校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家属(包括空挂户)、在校流动人口。
第三条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全校的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和规定。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男方晚婚年龄为25周岁,女方晚婚年龄为23周岁。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五条 已婚育龄妇女凭《结婚证》可以自主选择第一个孩子怀孕时间,在领取结婚证至怀孕三个月内申领《育龄妇女生殖健康保健手册》。
第六条 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在产后三至六个月内首选上环措施,不宜上环的,凭医院证明选择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避孕措施。
第七条 已生育二个子女,女方年龄未满四十周岁的育龄夫妻,应一方采取结扎措施。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双方均有禁忌症暂不宜结扎的,可采取上宫内节育器或其他避孕措施。
第八条 计划外怀孕者必须采取补救措施,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方必须结扎,不受年龄限制。
第九条 育龄妇女实行每年两次以上查环查孕检查制度。
第十条 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并发给适当的营养补助费: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从手术之日起休息5日;
(二)人工流产(除结扎上环复孕外,当年内限一次)从手术之日起休息15日,再次人流者,其假期按病假处理;
(三)输精管结扎的,从手术之日起休息10日,营养补助费50元;
(四)输卵管结扎的,从手术之日起休息30日,营养补助费100元;
(五)人工流产加输卵管结扎的,从手术之日起休息30日,营养补助费100元(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按医生诊断书确定)。
(六)接受节育手术者,其医疗费应报销100%,在规定休息时间内工资照发,按50%发岗位津贴。
(七)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优待与奖励
(一)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0日;实行晚育者,增加晚育假期17日。
(二)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妇,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后可享受以下优待:
1、从发《独生子女优待证》之日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2元(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2、一次性发给奖励费50元(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
3、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90日)内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另增加产假23日。
4、女方产假期间男方可享受10日护理假,工资照发,按50%发岗位津贴。在小孩出生后三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已享受的护理假作为事假处理。
5、退休金增发百分之五(按工资百分之百发给的除外)。
6、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7、夫妻离婚或一方去世,独生子女保健全部费用由携带子女一方单位负担,如重新组合家庭双方不再生育的,符合独生子女优待规定,则改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三) 以下情况之一者应收回《独生子女优待证》:
1、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后,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批准之日起终止优待;
2、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后计划外生育的,除终止优待外,应同时追回过去享受的一切优待费用。
第十二条 计划外生育行为的处罚:
(一)对计划外生育的干部职工,除按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一律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是党、团员的,由党、团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二)违反规定收养子女者,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三)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住房和其他条件的,除按有关规定交纳罚款外,由学校给与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管理
(一)实行计划生育责任制。由校长与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确保各项考核指标达标。
(二)把好职工调入关。凡调入的干部、职工,人事部门在发出商调函时应同时发出《职工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对方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加盖计划生育办公章,有违反政策计划外生育者不能调入我校。调入、调出干部职工凭人事处的通知到计生办办理相关手续。
(三)男性教职工其育龄配偶(女方)在校外工作的每半年函查一次节育情况,由其配偶单位计划生育部门盖章后在十五天内交回。女性教职工其配偶(男方)在校外工作,男方单位每季度或半年函查一次节育情况表的女方需持一个月之内的查孕查环检查单到学校计生部门盖章。
(四)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管理,由学校计生办负责。为方便群众,各系部计生联络员处也可以领取。
(五)对流动人口的综合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地盘谁清理”的原则,凡在我校管辖地域内务工、经商或居住的流动人口(18—49周岁成人),必须持有国家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达学校5日内到校计生办登记验证,经验证合格并交纳有关计生保证金后,保卫处、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暂住证、租借住房、营业及其它合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