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生育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 登记对象
1.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的;
2.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生育一胎子女的;
3.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生育两个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己各生育一个子女,生育一胎子女的。
5.第1胎生育第一个孩子,第2胎生育2个小孩;
二、登记时间: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
三、登记地点: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四、登记所需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2份。
(二)其他相关证件:
1.属再婚夫妻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
2.属子女死亡后申请生育的,还需提供子女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均可)。
(三)填写《广西生育登记表》两份。
(四)生了2胎的需收回独生子女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