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指定疾病、女职工安康及农民工
互助保障计划操作实务
一、参保条件及保障说明
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指定疾病、女职工安康以及农民工互助保障计划。
二、参保手续
1、本计划是单位或团体会员制的保障计划。
2、各参保单位或团体统一填写参保单(同时附上本单位或团体上月的在职人员人数或能证明在职人员人数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参保明细清单,如分批参保的同时提供分批次参保原因(盖章确认)等参保申请资料,所有参保申请资料均需盖单位或团体公章,一式四份。保障合同编码由各市总互助办和互助协会统一配给。
3、参保明细清单的填写要求:
参保明细清单一式四份,其中“序号”要以参保单位或团体所有人员数累计,不能以每页为限;“身份证号码”要正确无误填写,使用的是由公安机关发放的,十五位数或十八位数的均可;“健康状况”符合参保条件一般填写“健康”,如有下列情况要在本栏内说明(一)、已有残疾;(二)由于身体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三)已患有肝硬化、慢性肝炎、慢性肾炎、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贫血和系统性红斑狼疮。“参保份数”栏按实际参保份数填写;是否续保也应如实填写;参保单位签章,参保明细清单经审核后由各市总互助办和互助协会办公室经办人在参保单上签章。经审核发现投保清单漏填、误填,退回参保申请,超过上年度保障到期后30日内仍未补回的该单位或团体人员作为首次参保人员处理。并对期间已发生的疾病不承担赔付责任。
4、审核参保单
(1)参保单位或团体的参保单(同时附上本单位或团体上月的在职人员人数或能证明在职人员人数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参保明细清单(及电子文档)、如分批参保的同时提供分批次参保原因(盖章确认)等参保申请资料均需盖单位或团体公章,提交一式四份,并由各市总互助办和互助协会办公室审核(审核标准见本计划关于“保障对象”、“参保办法”、“保障期限”、“保障费”、“参保份数”等约定),经办人签章。所有参保申请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加盖各市总互助办和互助协会办公室公章予以确认,一份交参保单位或团体留存、一份交各市总互助办留存、二份交互助协会留存,同时由各市总互助办和互助协会办公室对确认的参保单位出具“保障合同”。
(2)加保操作:除单位集体加保外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只可参保一次。对单位或团体新调入人员需进行加保的,应提交的申请资料及审核标准、资料留存同上述参保要求。
5、收缴保障费
参保单位或团体应一次性交清保障费。收到保障费以后,由各市总互助办和互助协会办公室开给统一收据,收据只开给参保单位或参保团体。
三、给付手续
1、给付申请(给付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经各市总互助办和互助协会办公室盖章签发的“参保单”及被保障人所在页的“明细清单”复印件;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被保障人个人给付申请;
(4)被保障人所在单位或团体(工会)出具的证明;
(5)被保障人同意保障人进行病案调查的委托书;
(6)县级(二级)以上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入院证明、出院小结、病理报告、手术记录、血液检验单等,以及各市总互助办和互助协会办公室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7)被保障人委托他人领取保障金,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在接到以上材料后,由各市总互助办和互助协会办公室进行审核确认,做出及时给付或拒付决定。
2、给付手续
经审核决定给付时由各市总互助办和互助协会办公室经办人员填写“保障金给付凭证”一式三份,由申请人签章,各市总互助办和互助协会办公室复核盖章后,被保障人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到各市总互助办和互助协会办公室领取保障金(委托申请人所属经办人领取的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保障金给付凭证”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各市总互助办,一份交互助协会办公室存留。
3、拒付手续
经审核拒付时,由各市总互助办和互助协会办公室经办人填写“拒付通知书”,一式三份,由各市总互助办和互助协会办公室经办人、负责人签章,各市总互助办和互助协会办公室盖章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各市总互助办,一份交互助协会办公室存留。
四、其他释义
1、本计划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职工参加需由当地工会统一组织参加。
2、产业(系统)工会,区总各直管基层工会,自治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团体的职工由本系统(单位或团体)工会组织到互助协会办公室参加本计划。
3、各市总互助办设在市总工会办公场所内,互助协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场所内。
注:本保障计划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广西职工保障互助协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