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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教代会执委会暨工会委员会工作规程

时间:[2011-05-03]  来源:

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届教代会执委会暨工会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明确相应职责,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执委会暨工会委员会是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主席1名,常务副主席1名,副主席1名,由教代会执委会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批准。

第三条 教代会执委会暨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奋斗目标,根据教职工群众的意愿,认真做好自己的工作,积极开展各种活动。

第五条 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动员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代表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

第六条 维护学校利益的同时,要维护广大教职工的权益,及时向学校及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行政关于学校规划和有关涉及教职工利益的政策和规定的制订,并就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向学校领导汇报,进行协商、研究解决。

第七条 组织教职工开展“三育人”及“树、创、献”活动,加强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的思想,做好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工会先进工作者”、“工会活动积极分子”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 工作,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教学、科研两个中心任务,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做贡献。

第八条 筹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并组织贯彻执行大会的决定,行使会员大会工作机构和教代会机构的职能,做好日常工作。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组织好群众性的、有益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不断提高教职工的健康水平,为教学、科研服务。组建和管理好各类业余活动团体、协会,发挥其作用,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十条 努力为教职工说话、办事,组织好教职工的各项公益活动,大力开展“送温暖”活动,关心和帮助有困难的教职工。

第十一条 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做好女教职工的工作,抓好青年教职工的工作,使青年教职工爱岗敬业,岗位成材。

第十二条 注意收集好的提案,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反馈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加强工会各级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和民主生活制度。做好新会员的发展工作,有计划地培训工会专兼职干部,提高工会干部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十四条 依法收、管、用好工会经费和财产。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十五条 做好文书档案和信访接待工作,加强工作宣传信息工作,办好工会网页。

第十六条 完成上级工会及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教代会执委暨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校工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规范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促进工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称“经审会”)是我校工会代表会员对校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效益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

第三条 经审会向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工会(以下称“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审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经审会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在选举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审会。

第五条 经审会由3名委员组成。委员应选举具有一定财经知识、熟悉国家和工会财经政策法规、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廉洁奉公、热心工会经审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的会员担任。校工会委员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管钱、管物人员不得兼任委员。

第六条 经审会设主任1人,负责召集经审会会议,主持经审会日常工作。主任由经审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批准。

第七条 经审会任期与校工会委员会相同。任期内如有人员出缺,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主任的任免,要征得上级工会的同意,并履行民主程序。

第八条 经审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工会积极分子参加经费审查工作。

第九条 经审会的经费列入校工会预算计划,开展工作必需的办公用品、活动经费等应得到保证。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经审会依法对校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一)工会经费收入、支出预算计划的编制、执行和决算;

(二)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效益性;

(三)工会财产的安全性、完整性;

(四)工会重大项目或活动经费收支的合法性、效益性;

(五)国家和上级工会财经政策法规的执行;

(六)工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性;

(七)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

(八)二级分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

(九)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十一条 经审会应督促校工会委员会定期向会员公布财务账目,检查经审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经审会有责任对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加强工会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向校工会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经审会在校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财产管理负责人变动工作时,负责监督财务、财产的清查和交接。

第十四条 经审会应支持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向工会干部和会员宣传国家和工会的财经政策法规。督促和帮助各分工会做好会费收缴工作,督促行政按时拨交工会经费,并核对其拨交经费是否正确,督促财务会计按时编制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经审会应保持与校工会委员会及其财务工作委员会、校工会财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保持与学校审计、财务、人事等部门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密切协作,取得支持和帮助,共同做好经审工作。

第十六条 经审会要广泛听取和定期征求会员意见,对会员所提出的意见或问题,应认真负责地进行处理,及时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经审会应建立经费审查操作规程和计划、总结、学习、会议、调研等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经审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和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应充

分发扬民主,形成决议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第十九条 经审人员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政策法规,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自觉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条 经审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准私自泄露未经正式对外发布的财务数据和其它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届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女教职工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的切身利益,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是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主任1名。

第三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在校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女教职工的特点开展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做好女教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和身心健康工作,在女教职工中开展爱岗敬业、建功立业的教育,引导女教职工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道德观念。

第五条 团结、组织、动员和带领女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六条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女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积极为女教职工办好事实事,做女教职工的贴心人。

第七条 监督女教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有关政策、法令、规定的实施情况,帮助女教职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第八条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女教职工体检,开展妇女卫生保健常识讲座、心理咨询和文体活动。

第九条 定期组织女工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加强女工干部队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女工干部队伍综合素质;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党委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第十条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三八”红旗手、“巾帼标兵”等先进女教师的遴选、推荐、表彰工作,总结推广她们的模范事迹。营造女教职工成长环境,为她们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为大龄、适龄、离异、丧偶女教职工解决婚姻问题提供帮助。

第十二条 做好优生优育宣传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校工会女工部负责。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提案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提案工作小组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下属的专门工作小组,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和校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对代表提案的收集登记、审查整理、传递反馈,及时交付相关部门处理,为提案的实施创造条件。

二、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的提案,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代表大会提出建议列入大会议题。

三、监督检查提案的执行与落实,定期组织教职工代表检查有关部门处理落实提案的情况,负责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作书面报告。

四、提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或执行不力时,要在调查研究后作出判断。属于应该执行的,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属于条件变化,不能按原计划执行的,允许相关部门说明情况,取得一致意见后,暂缓或停止执行。

五、凡立案的提案,不论是否落实,都应在规定的时间(三个月内)向代表汇报,给提案人以满意的答复,征求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做到案案有着落,件件有交代。

六、每年要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开会之前开展提案的征集工作,每学期召开一次提案工作小组会议,研究总结布置工作。

教学科研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教学科研工作小组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下属的专门工作小组,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和校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对学校提出的教学科研管理改革的原则、办法及与教学科研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进行预先讨论,并向教代会执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有关教学科研工作的议案预先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向执委会会议提供审议意见的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和落实教代会关于教学科研工作的提案。

三、参与我校师德建设工作,总结、宣传和推广师德建设先进典型经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评选表彰先进的工作。

四、积极向党委、行政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对教学、科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关心、帮助教职工业务上的成长,反映教职工在业务成长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五、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必要的教师业务培训,联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每年一次的青年教师教学技能大赛,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

六、建立与学校主管教学、科研的校领导与职能部门经常联系的制度,开展必要的代表巡视和双向沟通的工作。

七、做好教代会和校工会交办或委托的其他任务。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并向教代会执委会及工会汇报工作。

生活福利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生活福利工作小组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下属的专门工作小组,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和校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积极参与教职工福利事业的兴办与管理等重大决策,对学校有关福利政策、措施的出台,事先征询意见、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学校建立和健全福利设施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组织教职工代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学校涉及教职工福利保障相关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咨询、监督。

三、对学校涉及教职工福利保障的部门和项目等进行监督,保证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引导教职工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开源节流,自力更生,全面认识发展建设与提高生活福利之间的辩证关系,协助学校党政教育广大教职工树立正确的福利观。

五、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代表大会以书面形式汇报一次工作,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专门研究、总结、布置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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