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离退办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度,强化民主决策、规范管理和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党政领导班子决策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工会、离退办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原则
1、民主集中原则。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积极创先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2、集体讨论原则。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重大决议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3、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凡属重大事项,在集体决策之前必须经过民主决策,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4、惩防并举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对不按程序办事,不按规章办事,不按法纪办事,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及以权谋私等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5、接受监督原则。重大事项在集体决策之后,接受上级和群众的监督。
二、重大决策主要内容
1、教代会有关议题、代表提案的确立和处理;
2、教工福利工作,由福利工作委员会集体决策;
3、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研究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5、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规章制度;
6、年度预算;
7、离退休旅游。
三、主要程序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会前酝酿决策、会中集体决策及会后执行决策三个阶段。
(一)酝酿决策
重大事项决策前,应认真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涉及党员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并将议题的有关材料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保证其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在领导班子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上,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做决策。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
(三)执行决策
重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分管领导反映意见。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凡属重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重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