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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休产假、护理假规定(摘自桂航人[2014]4号)

时间:[2014-05-30]  来源:

根据国家和广西区的有关政策,现将我校教职工休产假等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女方产假休息安排: 1、国家规定产假:98天(含产前15天); 2、晚育增加:17天; 3、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增加:23天; 4、难产(剖腹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孩增加15天; 6、计划生育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休息15-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休42天。 二、男方休护理假安排: 1、国家规定可休假:10天; 2、休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三、其他有关事项请参照《桂林航天工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桂航人[2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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