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航天工业学院0-18周岁独生子女费(非独生子女费)
及门诊包干费发放标准补充规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桂卫发[2016]2号文件精神以及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校务字[1998]008号文件的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其他各项奖励扶助政策。
一、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己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执行;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再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2016年1月1日零时起,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惠政策。之前己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注销己领取的证书,己发放的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予收回。
二、符合国家政策的独生子女及非独生子女保健费
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子女满18周岁止,每月发给双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12元,每人144元/年,发给单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每人72元/年。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符合国家政策的非独生子女(双胞胎、多胞胎、病残儿)保健费每月发给双职工符合国家政策的非独生子女保健费12元,每人144元/年,发给单职工符合国家政策的非独生子女保健费每人72元/年。并按照下列途径支付:
1.单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学校按半年72元支付
2.双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学校按全年144元支付
3.职工家属没有工作的提供失业证明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由学校按全年144元支付
4.凡是家属在我校工作的一般聘用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学校按全年144元支付
5.符合国家政策的非独生子女(双胞胎、多胞胎)保健费由学校发放到年满18周岁,双职工是双胞胎或多胞胎每年 144元/年,单职工是双胞胎或多胞胎每年72元/年
6.符合国家政策的非独生子女有2个小孩(其中有一个是病残儿)保健费由学校发放到年满18周岁,单职工若是1孩是病残儿,另一个小孩是正常儿童共计发放72元/年,若一方病残儿提前年满18周岁就停止发放,发放给另一方未满18周岁的正常儿童每人36元/年。双职工若是1孩是病残儿,另一个小孩是正常儿童共计发放144元/年,若一方病残儿提前年满18周岁就停止发放,发放给另一方未满18周岁的正常儿童每人72元/年。
三、符合国家政策的独生子女及非独生子女门诊包干费
将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校务字[1998]008号文件作补充规定如下:
1.职工家属没有工作的提供失业证明14岁以下(不含14岁)独生子女门诊包干费标准由学校按全年120元发放,14-18周岁独生子女门诊包干费标准由学校按全年60元发放
2.凡是家属在我校工作的一般聘用人员14岁以下(不含14岁)独生子女门诊包干费由学校按全年120元发放,14-18周岁独生子女门诊包干费标准由学校按全年60元发放
3.符合国家政策的非独生子女有2个小孩(其中有一个是病残儿)门诊包干费由学校发放到年满18周岁,单职工若是1孩是病残儿,另一个小孩是正常儿童共计发放60元/年,若一方病残儿提前年满18周岁就停止发放,发放给另一方未满18周岁的正常儿童每人30元/年。双职工若是1孩是病残儿,另一个小孩是正常儿童共计发放120元/年,若一方病残儿提前年满18周岁就停止发放,发放给另一方未满18周岁的正常儿童每人60元/年。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