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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手续

时间:[2011-05-05]  来源:

一、结婚登记办理条件: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

6、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件、证明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规范、有效的。

二、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1、双方的常住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现场复印);

2、双方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时当场写)。

办理时限:

1、证件、证明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登记、发证。

2、经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证明,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结婚登记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规定,婚姻证书费9元/对。

居民结婚登记办事流程

1、当事人提出结婚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审查手续,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3、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4、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签名

5、婚姻登记员打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四:结婚登记常见问题

【一】关于户口薄

1、户口簿和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必须相同,内容清晰。

2、户口簿上有承办民警印章和公安派出所印章,户口簿为1999年新版(棕色封面)。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户籍证明;户口簿上婚姻状况应与当事人实际的婚姻状况一致,婚姻状况应为未婚、离婚或丧偶者(空白视为未婚)。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3、集体户口的需提供本人页和户口首页,或有派出所印章的本人页;或经公安机关或单位加盖印章的集体户口卡片或户口簿复印件。

4、当事人户口迁出未办理落户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应在有效期内)。

【二】关于登记地

结婚登记可以在男女双方任何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登记

五、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场复印)。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场填写)。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现场照相,不过得交纳一定费用)。

六、结婚登记流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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