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休产假、护理假规定 根据国家和广西区的有关政策,现将我校教职工休产假等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女方产假休息安排:1、国家规定产假:148天(第一胎、第二胎假期相同,含产前15天); 2、难产(剖腹产)增加:15天; 3、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孩增加15天; 4、专任教师:寒暑假顺延.5行政人员:寒暑假不顺延。6、计划生育内怀孕:3个月内流产的,可休假20-30天;怀孕满3—7个月流产的,可休假42天;7个月以上休148天。 二、男方休护理假安排: 1、国家规定可休假:25天; 2、休护理假期间工资、津贴、奖金照发.